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陳小卉)“如果孩子在學校受了傷,學校該怎么賠?”
孩子在學校意外受傷是所有家長既擔心又無法預料的事,一旦出現了這種情況,家長該怎么辦?學校需要負責任嗎?該負多大的責任?……近日,在衡陽市蒸湘區司法局聯合司法所的耐心勸解下,一場歷時5天的“學生意外受傷”糾紛圓滿調解成功,家校雙方在平和的氣氛中,履行完成調解協議中的所有條款。
2024年3月6日上午,6歲的佳佳(化名)在某小學上課間操期間,和同學一起玩耍時不慎摔倒在地,導致右手腕骨折,該意外事件隨即引發了家長與校方之間的矛盾糾紛。校方將情況及時上報教育部門,并向所在轄區的社區居委會求助。考慮到孩子尚在治療中,而保險公司的賠付流程仍需一段時間,在蒸湘區教育局和社區的共同協調下,校方墊付了一萬余元治療費,矛盾暫時得以緩解。
7月,孩子出院后回家休養,家長再次向學校提出退還學費,并賠償治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十余萬元的要求。校方希望能通過政府職能部門的調解,一次性了結這起糾紛,便求助于聯合司法所。接到調解申請后,聯合司法所迅速行動,一方面建議校方咨詢社區“即享”法律顧問湖南心民律師事務所李治乾律師;另一方面積極聯系聯合派出所,共同探討案情,制定調解方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學校能夠證明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不承擔侵權責任。李治乾律師認為,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學校受傷骨折,學校一般應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7月23日上午,蒸湘區教育局、聯合司法所、聯合派出所、社區等部門邀請了保險公司代表,與校方代表和家長在聯合派出所調解室進行了一場面對面調解。
調解過程中,校方與家長各執一詞,校方認為佳佳是自己摔倒導致受傷,且學校在意外發生區域設有警示牌,事發后第一時間通知了家長,因此并無責任。家長則認為校方明明可以在監控中看到孩子摔倒,應馬上送醫院,卻直至孩子自稱手痛后才聯系家長,未能盡到管理責任,理應給予賠償。
面對雙方爭執不下的局面,聯合司法所和聯合派出所及時果斷地采取了“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分別與學校和家長進行溝通。不但從法律、現實情況、相似案例等多角度反復勸解,同時也從情理上分析了本案調解不成的后果以及解決此事對雙方的利弊。最終使家長得以平復情緒回歸理性,學校也對此作出了讓步,家長和學校雙方終于達成一致協議:
1、學校一次性補償家長2萬元;
2、家長與保險公司對接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等相關費用;
3、學校同意全額退還學費;
4、雙方就此事不得再找對方任何麻煩。
聯合司法所整合多方資源,強化各方聯動,從情、理、法等多維度分析,最大限度考慮雙方利益,化解了家校雙方的矛盾,成功調解了這場前后歷時5天的“學生意外受傷”糾紛,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